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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4号——对黄山毛峰(漕溪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审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44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黄山毛峰(漕溪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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