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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2号——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暴发登革热,截止4月2日,里约热内卢市卫生当局共报告登革热病人67867例和登革出血热病人460例,其中29人死亡。目前里约热内卢州的登革热病人已超过12万,死亡40人。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和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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