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6年总局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先后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9号局令)和《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1号局令),现就以上两个管理办法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颁布的第19、21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须凭标签审核证书(或受理证明)办理报检手续。
二、办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时可同时获得《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已经申请标签审核但尚未取得标签审核证书的产品,2002年11月1日前可凭《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三、如进口商事先未办理标签审核但货物已经到港,可在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凭《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进口手续。2002年11月1日后均须凭《标签审核证书》办理报检手续。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均须符合中国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