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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对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11个地区和20个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市场(名单见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斤少量、藏污纳垢、执法壁垒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各有关省、市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规范的20个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关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也要围绕《通知》中指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商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明确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要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重受申诉和举报的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案源。其次,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依法行政,排除干扰,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第三,要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 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商品进销台帐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主动将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以点带面,巩固发展。6月底前,各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1-2个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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