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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六、问:对利用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手段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十七、问:《解释二》五条规定的“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是否也要求“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贵任?怎样掌握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答:《解释二》五条规定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既是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是认定“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判断是否具有《解释二》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综合考虑聚集滋事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于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即使人数未达到20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和《解释二》五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八、问:如何理解刑法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的“组织”行为和《解释二》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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