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问:对利用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手段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十七、问:
《解释二》第
五条规定的“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是否也要求“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贵任?怎样掌握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答:
《解释二》第
五条规定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既是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是认定“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判断是否具有
《解释二》第
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综合考虑聚集滋事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于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即使人数未达到20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和
《解释二》第
五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八、问:如何理解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的“组织”行为和
《解释二》第
五条、第
六条中规定的“组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