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的,怎么处理?
答: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八、问:在公共场所书写、喷涂邪教内容标语、图画等过程中,当场被制止的,怎么处理?
答:对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依照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问: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问: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怎么处理?
答: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或接近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问: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的,能否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答: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