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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七、问: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的,怎么处理?
  答: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八、问:在公共场所书写、喷涂邪教内容标语、图画等过程中,当场被制止的,怎么处理?
  答:对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依照《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问: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问: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怎么处理?
  答: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或接近《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问: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的,能否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答: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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