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属同一种类,书籍、刊物属同一种类,光盘(DVD盘、VCD盘、CD盘等)、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属同一种类。
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同一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五、问:对于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六、问: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且已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数量已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预备;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获的,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对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