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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
  代理兑现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
  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

第五章 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根据代理业务的成本、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
  (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行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
  (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
  (三)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5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四)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约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20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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