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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
  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
  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应采取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
  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足的准备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
  (一)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二)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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