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由国有商业银行代理兑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汇票业务准入审批”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发布日期:2003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现将《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经营观念,积极开拓中间业务,按照《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的,要按照《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对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予以修改。
三、各单位要按照《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对以前批准的签发银行汇票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