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采用千分制计分,599分以下为未达标柜(所);考核达到600-799分的为★级柜(所);达到800-899分的为★★★级柜(所);达到900分以上的为★★★★★级柜(所)。
八、申报验收前由储蓄柜(所)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合格后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由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连续两次检查不达标的柜(所)应限期整改直至撤并。
九、等级考核权限。
★级柜(所):由储蓄柜(所)申报,市内支行(含分行营业部)、跨地区办事处推荐,分支行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如上级行发现有不符合达标标准的柜(所),拥有否决权。
★★★级柜(所):辖属行由分支行集中储蓄柜(所)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推荐,管辖、直属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报总行备案;管辖、直属分行集中本行储蓄柜(所)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报总行备案,总行适时组织抽查。★★★级柜(所)证书由总行统一样式,各管辖、直属分行印制。
★★★★★级柜(所):由管辖、直属分行集中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推荐,总行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
十、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制定储蓄柜(所)的达标工作规划,将储蓄柜(所)的达标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总行应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十一、被查储蓄柜(所)应如实提供必要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十二、考核验收中应结合储蓄柜(所)提供的资料,深入到储蓄柜(所),听取储户反映,工作需全面严格;有关会计核算部分的考核应以会计资料为主,抽查的会计凭证不得少于10天(选择日期在考核期中应分布均衡),检查规定设立的登记簿、记录簿;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考核计分的详细材料,包括考核项目计分及主要依据;
(二)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在达标工作中的突出成绩、事迹及有推广价值的经验;
(四)被考核储蓄柜(所)对验收情况的确认签字;
(五)考核验收结论及推荐意见;
(六)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字及被考核行签章。
经考核确认的达标、上等级储蓄柜(所),由批准单位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达标:
1.营业面积小于40平方米;
2.储蓄柜(所)专职人员少于4人(其中行编职工少于3人);
3.建所两年以上储蓄存款余额少于600万元;
4.柜员制所无监控设施;
5.发生经济案件、一万元(含)以上的差错事故或被上级行(地方)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介曝光;
6.没有连接与公安机构联网报警系统;
7.储蓄柜(所)主任非本行在编职工;
8.没有使用电脑处理储蓄业务;
9.违反“交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34号)中第九条的规定。
十四、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修改。
附二: 储蓄柜(所)达标升级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