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到2002年底,全国要有70%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全面落实卫生部等6部
门下发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门(单位)下发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招标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改革力度,积极推行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示制度以及费用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