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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9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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