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张信用卡。特殊情况下,同一持卡人持有多张本行信用卡的,各卡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等级所允许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支取现金,每卡每日最高支取额不得超过2000元,且累计取现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
第三章 信用额度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额度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法。发卡行根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计算得出基础分,然后考虑调整因素计算调整分,基础分与调整分之和为评估对象的综合得分。发卡行根据评估对象的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额度等级。
第十七条 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职业情况、与银行关系等。
(一)自然情况指评估对象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以及住宅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职业情况指评估对象的职业、在现单位年限、职务、职称和收入等情况。
(三)与银行关系指评估对象在本行账户、贷款历史、持有信用卡情况以及月还款占月收入的比例等。
第十八条 发卡行须认真审查评估对象的各项资料,确保各项评定要素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咨询、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满分为200分。评分标准参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附件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说明》(附件3)。
第二十条 在科学评分的基础上,由发卡行对评估对象进行主观评价,按调整因素主观确定其调整分。调整分分值区间为±20分。评估信用额度等级的主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
(一)职业和收入变化趋向。
(二)职业稳定性情况。
(三)户口所在地(非发卡行所在地户口为调减因素)。
(四)推荐人资信情况。
(五)申请表填写情况和与申请人电话/面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用额度等级评估工作由发卡行的客户部门或信控部门负责,实行初评和复评制。经办人员须据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报告》(附件4),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申请人,发卡行不予进行信用评估,直接拒绝发卡:
(一)在我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公安部门有不良记录。
第四章 信用额度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对信用额度等级及信用额度的调整,须建立严格的初审和复审制度,由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执行。经办人员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额度调整报告》(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自发卡起每年至少调整一次,至多调整4次。调增幅度A级以上(含A级)的持卡人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A级以下的持卡人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主要依据是持卡人用卡消费及还款的情况。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金额和笔数超过当地本行活动账户持卡人平均水平且无拖欠记录的,发卡行可调高其信用额度。
第二十六条 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等级内逐步调高,不得跳档。当其信用额度达到上一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低限时,发卡行须对持卡人信用额度等级评估后,根据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
(一)准贷记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还款,贷记卡拖欠利息或最低还款额。
(二)有拖欠其他贷款本息的行为。
(三)在他行有恶意透支或拖欠行为。
(四)受到经济处罚或涉嫌司法纠纷或案件。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对信用额度等级评分标准涉及的指标发生变化的持卡人,须重新进行评分,变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等级,并相应将其信用额度调整至新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低限。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主动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时,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附件6)。发卡行须认真审查其申请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采取交存保证金的方式申请提高信用额度。提高后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保证金的70%,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购物消费情况较好,但极少使用信用额度的准贷记卡持卡人,发卡行应在其信用额度调高至其所在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高限时暂停继续调高,并通知持卡人,鼓励其使用信用额度。以后应视其使用信用额度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高信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