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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
 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00年12月31日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        2001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   10%           10%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
     包含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
     一体机、数码相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
     (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 
4    烟、酒             1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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