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
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00年12月31日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 2001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 10% 10%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
包含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
一体机、数码相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
(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
4 烟、酒 10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