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会计分析的内容、方法、指标除按现行制度规定以外,可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及业务管理的要求,对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资金变化、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使用额度、透支情况等进行分析。
第六章 会计稽核和会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会计业务已纳入会计集中稽核的行,由会计稽核中心或分中心负责银行卡会计业务的稽核;银行卡会计业务未实现集中稽核的,银行卡会计机构要相应设置会计稽核岗位或机构并根据业务量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会计稽核内容应遵循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
对信用卡业务除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内容进行稽核外,还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增加以下稽核内容:
一、单位卡备付金是否从基本账户划转,是否有现金业务发生,销户时是否转入基本账户。个人卡存入的资金是否现金存入或注明属于工资性款项、个人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
二、超过规定限额的取现、购物消费、异地大额转账是否经过授权或通过网络确认,是否符合分级授权管理的规定。
三、各项存款、透支等的利率使用及计息是否正确。
四、各项业务收费是否正当、全部入账,核算是否正确。
五、应收款、应付款挂账是否及时清算,长期挂账是否做到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处理。
六、核对表外科目空白卡、成品卡收入、付出发生额与当日实际领入和使用数量相符。保管员、打卡员在重要单证出(入)库凭证上签章齐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会计检查应遵循《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交接和监交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会计档案装订、保管除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另遵循如下规定:
一、银行卡总账必须打印纸质账页进行保管。
二、银行卡明细账、流水账等可采用光盘存储、缩微存储、磁介质存储、打印纸质账页等方式之一进行保管存放,保管环境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三、采取磁介质存档方式的必须双备份,异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