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5 手续费收入
按银行卡业务手续费种类增设账户,核算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收入。收取手续费时记贷方,划转管辖行时记借方。
861 营业外收入
核算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除现行制度规定的以外,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超限费、滞纳金等在本科目“罚款收入户”核算。收入时记贷方,划转管辖行时记借方。
852 利息支出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对个人卡存款利息支出在“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单位卡存款利息支出在“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保证金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个人和单位在上述两个账户核算。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856 手续费支出
按银行卡手续费的种类增设账户,核算银行卡业务支付的手续费。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858 营业费用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866 营业外支出
核算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支出。除现行制度规定的以外,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冒用、伪卡损失等在本科目“其他支出户”中核算。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二、表外科目
050 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空白卡、成品卡、保证金证实书等的实际库存数。按凭证种类设户,入库时作收入登记,出库时作付出登记。
051 有价单证
按银行卡种类增设账户,核算有面值的或固定储值的成品卡实际库存数,如储值卡等。入库时作收入登记,出库时作付出登记。
038 贷记卡应计利息
增设“038贷记卡应计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贷记卡持卡人用于消费部分的额度按月结计的利息。本科目按持卡人设户,按月结计贷记卡账户利息时,入账时作收入登记,按规定免息或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时,作付出登记。
第十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严格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科目,各一级分行可根据银行卡实际业务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各行在银行卡会计核算系统中须增设其他一级科目的,应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设置相关总账、明细账并按规定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七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的登记簿包括:
(一)现行会计、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与银行卡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关的登记簿:《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出纳错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单证登记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