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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一、个人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单位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
  二、贷记卡使用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三、贷记卡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八条 利率
  一、发卡行对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发卡行对贷记卡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息。
  三、贷记卡使用额度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利率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持卡人的保证金存款存期同信用卡有效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计息
  一、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额度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
  二、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四、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结计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使用额度及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上,结计的利息转入催收贷款利息核算。
  第十条 持卡人还款
  一、贷记卡还款按各种费用、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取现金额、消费金额的顺序扣款。多余款项应转存到持卡人的贷记卡存款账户,可用于归还持卡人再次使用的额度。
  二、准贷记卡按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透支本金顺序扣款。
  三、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资金,按先息后本的原则扣还本息。
  第十一条 撤销交易及错账更正
  一、撤销交易采取红字冲销;城市综合网日切后,对日切前的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应按正常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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