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1999年11月15日 建总发[1999]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 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规定
第五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
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
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
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第七条 结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