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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专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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