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专试暂行规定》
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卫生部
人事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经主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