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7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关于下发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履行《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履行《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公安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