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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财税[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001·1001    硬粒小麦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6·1099   其他稻谷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006·2010   籼米糙米 
 1005·1000    种用玉米     1006·2090   其他糙米 
 1005·9000    其他玉米     1006·301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1006·3090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4010   籼米碎米 
 1006·1019   其他种用稻谷    1006·4090   其他碎米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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