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应把专利检索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开展全市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与制定的同时,指导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要通过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本市有关产业的研究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要重点指导本市支柱产业与关键技术项目的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保护
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城市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各项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六)专利中介服务
试点城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真实、合法的服务,扩大城市就业市场。
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市场。要逐步完善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与审批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应鼓励、引导成立城市专利中介服务人员协会、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促进专利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业务培训、研讨与交流
试点城市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专利人才,保证专利执法与管理、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以各种可行的方式提高有关行政领导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应将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与世贸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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