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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2002年2月18日,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有关具体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
  第一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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