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稽核特派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 交银发[1999]76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稽核特派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稽核特派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行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评价分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核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核特派员由总行派出,代表总行对分支行行使监督权力。稽核特派员对总行负责,依据本规定,维护国家和交通银行的利益。
第三条 稽核特派员的稽核工作,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对分支行进行稽核。主要是根据总行要求,开展专项稽核和稽核调查。任务由总行指派。
第四条 稽核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稽核部负责。
第五条 稽核特派员由总行在现职的正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批准,也可选聘少数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同志6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人员。
稽核特派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开展稽核工作时由人事教育部直接通知。
稽核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金融监管要求和交通银行规章制度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交通银行利益;
(三)熟悉分支行情况,有丰富的银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稽核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核行及其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金融监管要求和交通银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核行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稽核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核行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费用支出、获利能力、利润计划和内部控制等;
(三)对被稽核行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