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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稽核分工及稽核期

  第七条 行长离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总行负责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行长进行离任稽核。
  管辖分行负责对辖属分支行行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行长和分行所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离任稽核。
  直属分行、辖属分支行负责对本行所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离任稽核。
  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总行可委托被稽核人所在行稽核部门进行离任稽核。对辖属分支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管辖分行也可委托被稽核人所在行稽核部门进行离任稽核。在进行此项委托稽核时,受托人应向稽核对象出示委托行的委托书,稽核报告应报送委托行审定签发,确实需要进行稽核处理的,受托行稽核组可提出建议由委托行审定。
  第八条 行长离任稽核的稽核期为稽核对象担任现任职务时起,到现场稽核开始时止。重点阶段是稽核开始前2至3年(含稽核当年)。但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起始。

第三章 稽核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行长离任稽核采取现场稽核方式,按《交通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实行。
  第十条 稽核部门接到行长离任稽核的书面通知后,应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制定稽核方案,发出稽核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分支行执行委托的行长离任稽核时,接到总行或管辖分行委托通知,亦应组成稽核组,确定稽核组长,制定稽核方案,发出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及稽核通知书由受托人签发,签发后应将稽核方案及稽核通知书报委托行一份备查。
  行长离任稽核的稽核组一般应由总稽核或稽核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稽核组可设主稽人。
  第十一条 被稽核人接到稽核通知书后,应作好书面述职报告,全面如实反映任职期间组织和领导业务工作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收集任职期间的以下资料,在稽核组到达时一并提供稽核组:
  (一)各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二)上级行批准的各年度信贷、外汇、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的控制指标,各项业务的授权范围及额度,上述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自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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