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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凡是盈利行,当年利润计划大于上年实际盈利的适当增加营业费用指标;当年利润计划小于上年实际盈利的基本维持原有营业费用指标。
  2.凡是亏损行,当年亏损计划小于上年实际亏损的基本维持原有营业费用指标;当年亏损计划大于上年实际亏损的适当削减营业费用指标。
  第五条 部行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一般不作调整。对国家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以及总行决定的特殊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营业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营业费用指标的,各分行应于11月底以前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营业费用指标。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仍应按原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执行。
  第六条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本行内部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营业费用核算和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审批和管理,堵塞费用管理的漏洞。
  第七条 各分、支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内,分别核定下属分支机构和本级的营业费用指标,不得超额分配。各级机构营业费用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年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内,编制费用支出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力求费用支出的效益最大化。各分、支行营业费用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的营业费用支出加强监控、分析、检查、考核,发现费用支出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总行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营业费用支出。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不该摊销的支出乱摊销;严禁将固定资产投资变相列入营业费用支出;严禁违反规定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并将支出转嫁到营业费用中来。
  第九条 各分、支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营业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掌握营业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在上级行下达的营业费用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特别是亏损行和微利行,更要强化营业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费用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同时,要加大机构网点调整力度,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规模效益极差的机构网点,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要结合科技投入,合理调整劳动组合,下大力气精简人员,减少固定开支,减人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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