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0日 交银发[1999]5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营业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强化财务监管,建产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促进和引导以经营效益为目标,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
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费用专户管理的原则
1.各分、支行营业费用实行绝对额指标管理。营业费用指标由总行统一审批、综合平衡后与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指标一起下达。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营业费用指标内,以尽量满足业务需要为原则,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
2.营业费用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对经营效益较好或当年利润计划比上年实现利润有较大增长的行,可维持或适当增加营业费用指标;对计划利润大幅度下降或亏损行,原则上维持或适当削减营业费用指标。
第三条 各分、支行必须单独设立“营业费用专户”,专门用于营业费用的核算、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使用,仍按《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行政部门设立一个“营业费用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营业费用账户。已经多头设立营业费用账户的,一律予以撤销。
第四条 结合年度财务计划申报、批复和考核,总行以管辖、直属分行为单位统一核定营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各辖属分、支行营业费用指标由管辖分行下达。根据各分行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本年利润计划,结合各分行营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营业费用支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