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 交银发[1999]6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一并执行。各行可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应用总行同城集中式储蓄通存通兑系统的行,其软件程序已下发。其他行应根据本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机程序。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私人金融业务部反映。
根据规定,通知存款为存单式。如原印制的通知存款存折剩余较多,为减少浪费,各行可使用完毕后再启用存单。
附: 交通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吸收的通知存款,仍按原规定办理。储户支取时,按原规定和相应档次利率一次性结清本息。
二、使用的会计科目
1.凡城乡居民存“通知存款”的,在“215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2153个人通知存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在本科目下按储户选定的通知期限一天和七天分设账户。
2.“通知存款”的空白存单通过“901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三、核算规定和手续
(一)存入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1.通知存款为记名式,最低起存金额为5万元,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储户填制“储蓄存款凭条”时写明“通知存款”字样和提前通知期限是一天或七天两个通知存款利率档次。
2.银行按储户填写的凭条收妥现金、打印凭条和存单,在存单上打印“通知存款”,提前X天通知”字样。将通知期限输入计算机,通知期限输入后不得更改。将存单和“通知存款支款通知单”(见附式,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并交储户。
会计分录为:
借:“1011现金”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153个人通知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