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的通知
(署厅发[2002]12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29条规定,国家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单位要高度认识到国家对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重要意义。该措施是国家为抵制国外在钢铁产品上的贸易壁垒,维护我国钢铁行业的正当利益,保卫国家经济安全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措施是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中国在WTO框架内实施的首次贸易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的具体监控与实施由海关总署负责,临时保障税率生效时间依据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口量确定。国家的外经贸政策采取该种方式实施也是第一次,其间海关的责任十分重大。各海关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重要意义和海关的责任,在各个工作环节要抓好落实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由统计部门负责从当日结关数据中提取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48个税号钢铁产品的224字符统计数据,经统计人员审核后每日上报。各关统计部门必须抽调专门人员核对报关单数据库中已结关的报关单单数与提取的224字符数据的报关单单数是否一致,同时对每日结关上报的48个税号的钢材进口数据进行审核。提取数据时间从5月24日起算,待总署相应程序下发后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数据的提取、更正与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
三、接本通知后,各海关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48个税号的钢铁产品,无论以何种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应全部列入人工审单通道,并将总署下发的48个税号钢铁产品的合理性检查程序放置在审单环节(随后下达)。同时要在5月30日前将是否已完成设置人工审单工作的情况上报总署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