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操作员审核“申请表”各要素,核对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将身份证件原件退回客户,《申请表》一式两联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交储蓄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储蓄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外国居民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审核、报批工作。收到储蓄网点上交的“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时,应登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免税情况登记簿”,登记申请日期、申请人姓名、国籍、申请减免税的储蓄存款账号、“申请表”编码等要素后,在两日内送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十三条 储蓄管理部门收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返回的一联《申请表》,应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免税情况登记簿”中登记批准日期、批准税率等要素后,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免税通书知”(以下简称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两联,将一联“减免税通知书”和一份《申请表》复印件交储蓄网点;另一联“减免税通知书”和《申请表》原件由储蓄管理部门专人保管,用以核对储蓄网点对外国居民的扣税情况。
第七十四条 储蓄网点收到储蓄管理部门下达的“减免税通知书”和《申请表》复印件后,双人并经所主任授权后,将“减免税通知书”和《申请书》的有关要素录入计算机(主要用于确定计税税率,销户时计算机自动按批准税率扣税),在“减免税通知书”上打印“×年×月×日录入计算机”字样,日终随凭证上交事后监督,《申请书》复印件留储蓄网点专夹保管,作为办理扣税时的核对依据。
第七十五条 外国居民销户(包括部分提前支取)或活期结息时扣缴利息所得税,按税务机关批准的适用税率计算。具体手续与中国居民扣缴利息所得税相同。
第七十六条 外国居民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某一账户储蓄存款,在办理储蓄存单挂失补开或部分提前支取时,原账户的减免税标志应自动转入新账户。
第七十七条 对扣缴利息所得税程序尚未开发完成的行,外国居民若需享受协定税率的,只能在原开户所销户,原开户所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协定税率手工计算扣缴的利息税,其他手续比照中国居民扣缴利息所得税处理。
第七十八条 储蓄网点对已销账户的《申请表》复印件,应注明销户日期,抽出单独保管,年终上交事后监督;储蓄管理部门对已销户的《申请表》原件,按季整理、装订,交事后监督保管,同时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免税情况登记簿》中注明销户情况。
第七十九条 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如遇税率变化,按存款人第一次提供的有关证明中规定的税率执行,之后不予办理追加、退税或分段扣税业务。
第五章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事后监督
第八十条 事后监督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的规定比照前台处理。事后监督应按要求加强对网点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业务的监督工作,重点审查网点上划应缴税款和编报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计表”是否及时、正确,审查网点上划应缴税款和编报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计表”中的扣缴所得税额是否一致。
第八十一条 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利息所得税的计税,应重点审查其税率套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一、审核储蓄网点上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免税通知书》是否有授权人签名。
二、将通知书的有关要素录入计算机,作为外国居民销户(部分提前支取)和结息时享受优惠税率的计税依据。
三、外国居民销户(部分提前支取)和结息时,应审查税率套用、代扣代缴税款是否正确。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八十二条 储蓄网点应增设“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计表”(见附件三),据以汇总储蓄网点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三条 统计表要用中文分币种填写。
第八十四条 表中的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要填写扣缴税款所属当月实际结付利息的储蓄存款金额。
第八十五条 统计表中的本期结付利息额:填写扣缴税款所属当月实际结付的利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