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按照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要求,对我行执行中的《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就是建设银行对客户确定一个使用各种信用的控制额度,即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信用需求、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及对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一个使用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信用的最高限额(即“授信额度”)。
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资信状况以及建设银行的客户策略,可以对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核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实行部分公开授信,即将我行核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部分地向客户公开,对客户作出公开承诺。我行只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
实行额度授信的目标有三个:一是防范风险。建设银行对单个客户的信用不能太集中,应当有个度,这个“度”限制建设银行对该客户的信用总量;二是提高效率。对于不同的授信客户,在已确定授信额度内,不同程度地简化审批手续,直至经办行可自主地发放贷款(额度内仍须按权限报批的除外),不必每笔贷款都报批;三是增强竞争能力。对客户做出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密切建设银行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有助于培养建设银行客户群体,树立建设银行的良好形象。
二、额度授信制度与信贷授权制度的关系
信贷授权制度的关键是各行审批权限大小的设定。授权权限设定大,难以起到控制信贷风险的作用;授权权限设定小,又难以满足好客户的量大而且频繁、急用的信用需求,不利于争取新客户和稳定好的老客户。
对客户实施额度授信管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对客户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一个授信额度,当客户提出新的信用需求之时,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在信贷业务审批上给予不同程度的简化。这样便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客户急需与我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矛盾。有了这个基础,信贷授权制度在权限大小的设定问题上就较容易解决了。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客户需要信用之前对其确定授信额度。否则,便失去了实施额度授信管理以提高效率的意义,风险控制与效率的矛盾仍难以协调。
关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问题,在《办法》中第二十四条中给出了“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这是本办法和信贷授权制度的接口。
由此可见,额度授信制度与信贷授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补充关系。
三、授信额度使用的审批
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不同资质状况的客户上述两方面的作用应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办法》中关于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审批的规定正是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通过额度授信管理,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应体现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于资信状况较好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信用等级AAA级和AA级的客户),应主要体现提高效率;对资质状况一般的客户(信用等级A级以及BBB级的客户),应同时起到风险控制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对于资质状况较差的客户应主要体现控制风险的作用。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授信额度内具体信用的发放的审批机构,即固定资产贷款等仍需按规定的授权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信贷品种的授信根据客户的授信类型及资信等级等情况按不同的审批渠道和方式进行审批。
四、集团客户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