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处、科,下同)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经营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三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若在公开授信期满时不需调整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只需保留或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时,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经营部批准即可(原授信额度为经办行审批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可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经办行不得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对客户授信。授信额度不足确须追加时,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才能盘活不良资产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余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四十条 在授信额度存续期内,如果客户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之一,或者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上级信贷经营部、风险监管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审批或报批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七章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为适应额度授信管理的需要,建设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能满足额度授信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承诺的公开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以满足各级行使用、查询、管理的需要。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要对超授信额度的授信具有提示和否定功能。
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应将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授信的品种、金额、回收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输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检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掌握多头授信客户在其他分支机构的信用余额及变化情况并加以控制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集团客户的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对集团整体或集团成员的授信情况,协调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数量、确定的授信额度以及授信额度的使用等情况,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