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
第二十二条 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
(一)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他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