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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建设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 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 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 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建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 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 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十六条 多头授信是指建设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建设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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