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9日 建总发[1999]13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 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 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 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