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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
  (三)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咨询项目策划与咨询实施计划编制、咨询提供过程、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管理与培训、分支机构的控制(存在时)、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保密、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
  (四)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机构主要负责人、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

  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除应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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