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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ISO/IEC 导则 62、65、66所要求的文件等);
  (七)收费标准及认证收费用途的说明;
  (八)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培训机构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有固定的教室等教学设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产品认证等)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仅拥有境外授权知识产权的培训课程的机构适用于《办法》第十五条有关合作机构的规定;
  (五)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培训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取得与CNAT签署互认协议的其他国家认可机构的培训教师资格的,还需取得CNAT出具的等同资格确认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IATCA培训课程提供者准则所要求的有关文件等);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等;
  (八)培训大纲和教材,非自有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九)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咨询机构

  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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