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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及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确定待遇期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各地应当在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同时,普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下简称个人缴费记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范围及基本原则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方式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单位及记录依据
  个人缴费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索取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情况等,是否记载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自行决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缴费情况应每年度汇总一次。
  四、个人缴费记录的变更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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