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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2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坚持群众接待日制度。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三)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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