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