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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2002年4日2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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