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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经贸厅中小企[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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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 │企业 │   │注册 │   │联系 │   │设立 │     ┃
┃本情况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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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   │注册 │   │法人 │   │职工 │     ┃
┃    │许可 │   │资本 │   │代表 │   │人数 │     ┃
┃    │证编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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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资产 │   │负债 │   │典当 │   │利税 │ │利润:┃
┃情况  │总额 │   │总额 │   │余额 │   │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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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 │房地产│金额:│机动车│金额:│艺术品│金额:│有价 │金额:  ┃
┃营品种 │   │   │   │   │   │   │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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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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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表 │金额:│金银 │金额:│生产 │金额:│其他 │金额:  ┃
┃    │   │   │饰品 │   │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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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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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 │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经营范围:    ┃
┃股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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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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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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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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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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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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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                        ┃         ┃
┃填表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         ┃
┃说明 │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         ┃
┃: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   ┃         ┃
┃   │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         ┃
┃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   ┃         ┃
┃   │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         ┃
┃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   ┃         ┃
┃   │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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