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经贸厅中小企[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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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 │企业 │ │注册 │ │联系 │ │设立 │ ┃
┃本情况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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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 │注册 │ │法人 │ │职工 │ ┃
┃ │许可 │ │资本 │ │代表 │ │人数 │ ┃
┃ │证编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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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资产 │ │负债 │ │典当 │ │利税 │ │利润:┃
┃情况 │总额 │ │总额 │ │余额 │ │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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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 │房地产│金额:│机动车│金额:│艺术品│金额:│有价 │金额: ┃
┃营品种 │ │ │ │ │ │ │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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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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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表 │金额:│金银 │金额:│生产 │金额:│其他 │金额: ┃
┃ │ │ │饰品 │ │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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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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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 │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经营范围: ┃
┃股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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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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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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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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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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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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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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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填表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 ┃
┃说明 │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 ┃
┃: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 ┃ ┃
┃ │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 ┃
┃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 ┃ ┃
┃ │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 ┃
┃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 ┃ ┃
┃ │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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