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1月8日
(主席令第10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