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
二条和第
四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
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