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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 本车的驾驶人员;
  四、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六、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二、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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