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 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三、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四、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 部分损失
(一) 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 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二、 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