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1988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具有其它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二、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三、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四、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