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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
 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由各级财政拨付给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性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在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凡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需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按月或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
  (三)管理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四)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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